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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預作防範措施與策訂自來 水搶修計畫及緊急供水計畫,並與消防局、工務局、翡管局、電力公司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密切聯繫配合完成災前之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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