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設置相關設施者,或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挖
掘限制規定施工者,或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隨即運離挖除土方及原有
級配底層者,或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規定設置人(手)孔者,或違
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採低噪音施工及設置安全措施者,本府或管理機關
得勒令停工,並限定於一定期限內回復原狀或採取相關設施,逾期未回
復原狀或採取相關設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連續處罰。
勒令停工後,仍繼續施工者,以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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