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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主席應即裁定。 前項裁定,如出席代表提出申請,並有二人以上附議,主席應付表決, 申請未獲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仍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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