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前二條規定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如有一部分屬違章建築者,
該部分須經建築師簽證無妨礙其他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使用安
全後,始得申請。
前項違章建築部分,都發局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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