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所製作之分析、決定、執行及
檢討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下列控制作業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之內部
控制制度:
一、確保按時序記載,各控制點及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留
    存完整紀錄,不得覆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
二、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以作為查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且電子文件本
    身應即具有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之
    控管方式。
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由
    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五年。
四、可隨時依金管會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案資料及其存取紀
    錄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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