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施)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
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
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