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38
人,瀏覽人次:
94728891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八十一條
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 一、健行。 二、登山。 三、游泳。 四、球類。 五、國術。 六、其他健身活動。 舉辦自強活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