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
  一、健行。
  二、登山。
  三、游泳。
  四、球類。
  五、國術。
  六、其他健身活動。
  舉辦自強活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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