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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以及候選人確 認其本人所得票數被計算錯誤時,得自當選人姓名公布日起十日內提起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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