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
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
定之。
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
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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