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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 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 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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