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
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
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