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
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
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
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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