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二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 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其應檢查項目,準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申請文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 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 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係 大陸地區之駐外機構所發者,依在大陸地區製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