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二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
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其應檢查項目,準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申請文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
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
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係
大陸地區之駐外機構所發者,依在大陸地區製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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