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
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
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
、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
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
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