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品採購,於必要時得先實施廠商調查,經調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與
  投標、比價或議價;並視採購案性質,合理限制廠商資格。
  廠商於得標或簽約後,不依照投標、比價、議價須知或合約條款,履行
  義務者,除依其規定處理外,並得限制該廠商參與其他採購案投標、比
  價、議價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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