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得輔導原住民族、部落,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團體,設立原 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下列教育: 一、識字教育。 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 四、家庭教育。 五、語言文化教育。 六、部落、社區教育。 七、人權教育。 八、性別平等教育。 九、其他終身教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需要 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