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會同其他主管機關考量行政區內或跨
行政區各校新生入學來源、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
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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