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圍內,訂定學生獎懲自
治法規。
〔立法理由〕
本法第四十四條後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
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以確保學生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正當性及
保障學習權益,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
圍內,訂定自治法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