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製清冊,職員送人事
室,工友送第六課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
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第六課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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