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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製清冊,職員送人事 室,工友送第六課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 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第六課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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