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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 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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