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應具備裝載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內底板上單位表面積之最大容許負載。
四、每艙之最大容許負載。
五、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
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
六、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加註之作業限制。
七、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
〔立法理由〕 一、第六款予以修正,修正理由同第十二條修正說明。
二、查本條係參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第六章規則七訂定,爰參考上開
公約英文原文修正第七款「容許應力」為「容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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