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
  登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
  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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