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
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
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項,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無正
    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
    ,以減少此類犯罪產業與行為,強化被害人保護。
二、第二項項次調整,由原第一項移列。另參酌德國及奧地利刑法單純持
    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利嚇阻及防範該類行
    為,爰修正刪除單科罰金刑,並提高刑責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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