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
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得為兼任。
前項提供單位因增設居住單位顯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
意者,其社會工作人員得為兼任。
第一項之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每位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
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不得超過二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