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託研究機構應詳實記錄、儲存臨床試驗各階段之受試藥品及對照藥品之
接收、儲存、處理、責任管理等一切資訊,並應做好剩餘試驗藥品之出貨
、遞送、接收、儲存、調劑、給藥、複核,以及剩餘藥品退回與銷毀之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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