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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食品添加物業,本章未規定者,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俾利食品添加物業者明瞭應遵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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