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工會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改正理事、監事名額或任期者,應於召開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時,一併議決其改正實施之屆次及期日。但工會
理事、監事任期於本法施行日前屆滿者,不得改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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