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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工會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改正理事、監事名額或任期者,應於召開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時,一併議決其改正實施之屆次及期日。但工會 理事、監事任期於本法施行日前屆滿者,不得改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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