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總稽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
  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票券金融公司解除其職務:
  一、曾有從事不當授信、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則或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
      來。
  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票券金融公司之利益,而
      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票券金融公司或第三人。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
      檢查報告之全部或一部。
  四、未將票券金融公司發生之重大舞弊案件,通報主管機關。
  五、未將所知悉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重大缺失,於內部稽核報告
      揭露。
  六、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七、因內部稽核人員不足或不適任,致未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八、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辦理查核或提供資料。
  九、其他有損害票券金融公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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