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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因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停止股票櫃檯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其他各 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經查無誤後,應即 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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