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應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當日,核對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回報之每筆成交資料,於核對無誤後,即製作交割指示函通知全權委託保
管機構、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客戶所指定之保
管機構或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之客戶處理交割及結算作業,並依客戶別
設帳登載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交易紀錄。
如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受任人應於交易前或交易後製作相關款項收付
指示函送達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
定條件客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或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之客戶處理保證金
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作業,並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當日,核
對期貨商回報之每筆成交資料,於核對無誤後,依客戶別設帳登載每一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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