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以
更換質權標的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依與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
    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
    設定申請書」,輸入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指令至票券系統,並至
    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更換質權標的作業。
二、票券商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不確認訊息時,應即
    查明原因處理之。
三、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之交割確認訊息,除票券商(或代理清算
    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
    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
    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四、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
    通知票券商交割完成。
票券商辦理前項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作業,應於票載到期日前(不含
票載到期日)為之。
〔立法理由〕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本系統係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並援用本公司短期
票券業務操作辦法之簡稱。配合該辦法將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之簡稱由
「本系統」修正為「票券系統」,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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