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
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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