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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 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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