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人員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但己
  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二、因機關裁併、調整、獨立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