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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規定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其出入口、 走廊及樓梯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但樓梯及走廊如利用原有樓梯修 改構造,得不限制其寬度;增設之安全梯、昇降設備得免計入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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