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依第五 條規定,應投保而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企業經營者,應自該辦法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投保。逾期不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吊扣其營 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