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依第五
  條規定,應投保而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企業經營者,應自該辦法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投保。逾期不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吊扣其營
  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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