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應依招生對象授課,且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在學學生上課時間,對
其施以補習教育。
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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