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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補習班應依招生對象授課,且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在學學生上課時間,對 其施以補習教育。 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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