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其人員由事務管理單位、
  人事單位、會計單位及研考單位派員參加,並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為召
  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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