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時,秘書長應列席,並配置工作人員辦理會議事務。
秘書長席位置於會議主席之右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