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旁聽證由人事組製備,正面表示會次及旁聽人姓名,背面註明「旁聽須
  知」:
  一、旁聽證佩帶於左胸前。
  二、旁聽人憑旁聽證進入會場,並接受警衛安全檢查。
  三、旁聽人不得攜帶武器、照相機、錄影(音)機、擴音器、標語、宣
      傳品及其他足以影響議場秩序之器具或違禁物品進入會場。
  四、旁聽人之衣帽、雨具、公文箱、手提包、食品等,請交服務台衣帽
      間保管,不得帶入議場。
  五、旁聽人進入旁聽席應對號就座,並應遵守議場規則,保持肅靜,不
      得鼓掌或叫囂喧鬧;如不遵守議場旁聽規定,服務及接待人員應令
      其立即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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