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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 、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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