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之或就本
  府高階職員派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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