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
  、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
  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明文書種類、名稱、文號及其起迄
  頁數、份數。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前二項請求者,並應附訴願人同意文件,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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