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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主管機關辦理註銷,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制定註銷計畫。 二、經審鑑委員會審定並作成註銷及處置方式之決議。 三、公告註銷目錄。 四、辦理註銷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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