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遴選委員由本院評議員分四組選舉產生者,各組評議員應選舉本組聘任評
議員二人,當然評議員一人。但該組無當然評議員者,選舉聘任評議員三
人。
遴選委員由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選舉產生者,分為本院數理科學
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各選舉一人擔任。
遴選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依前二項選舉結果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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