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業務;置副執行長一至三 人,協助執行長推動有關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 ,均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協調 、連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