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
      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
      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
      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
      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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