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
稽核機關。
受稽核機關如因業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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