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
全維護計畫。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修正者,應於修正後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報修正後之計
畫。
前二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
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
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
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情形,故於第一項明定其應於本部通知後三
個月內,依指定之方式提出。
二、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為利本部辦理後續
稽核及實施情形之審查,該特定非公務機關亦有向本部提出修正後計
畫之義務,爰於第二項予以明定。
三、第三項明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時之補正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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