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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 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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