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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內政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 本位幣。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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