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後三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部得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 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故於第二項明定訂其實施情形提出方式。